凉山:将切实强化文化执法监管
于是,黑虎乡三村的八个年轻人用火药枪射杀了这几头牛。
参见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关于这一方面的反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 (1)当代中国文本法制与中国传统价值(法制)的内在关系的进一步反省。只有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粗略说来,问题的症结大致在于:什么是正确的学习态度和方法,什么是正确的改造推进方式方法?也就是说,如何以正确的路径、方法达到那一总体目标?百年法制建设历程中的那些重大举措是否真的有助于我们接近那一总体目标?有些法制建设改造举措是否让我们南辕北辙? 过去一个半世纪以来,特别是五·四以来,我们民族的精英们,民族的主流思潮,似乎都在一种急切、激动、偏执、狂热、愤怒、愤懑的漩涡中徘徊,很难有一种心平气和、平心静气的状态。只要与国家维护治安、维护稳定、理顺社会秩序的目的有关,与作为管理者的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就属于这一法律部门。
为着这一工程的审批立项,为着啸聚志同道合者,为着游说支持资助者,特先拟成此一初步纲领公诸于众。在对移植法制的利弊得失进行深刻的反省之后,我们必须提出法治主义前提下的法制(治)本土化或中国化方案。这是最广泛意义上的治安行政法。
进而具体反省当代中国宪法中的各种具体制度、权利义务、基本国策与当代中国社会条件之间的关系。再进一步,又发现西方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更不错,如是有了辛亥革命。关于这一方面的反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 (1)中国当代实际法制如何体现或承载了中国传统价值(法制)。清末拟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新刑律》草案时,军机大臣张之洞说该草案乃阅本法所纂,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甚至妇人女子,责令到堂作证。
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这一历程,经过无量精英的无量努力,先后建成了大陆法系化的六法体系和苏维埃化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正在进行着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框架兼采大陆英美两大法系之长的兼容并蓄的法制变革。
刑事法是一个中西暗合的法律部门概念,但中西有差异。未来的中国法制体系,应该是高度总结160年变革之经验教训的结晶。[13]沈家本《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史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9年版,下册,第852页。[27] 这是人们对清末民国年间中国民商、刑事、诉讼法制迅速西化过程的反省。
直到与德文原意无差分毫,始成定草。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中国法制进入了一个全所未有的变革阶段。这些却与中国传统的家族主义、社会本位说、义务的观念相反。致与习俗不合,有悖我国伦理及家族观念。
这就如某个人与外人发生争斗,发现外人使用的兵器很厉害,难以抵挡,如是赶忙返回家中,到祖宗的家什库中找兵器。一方面,要使未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更具有民族个性、民族风格、民族精神,具有人们更加熟悉的民族形式,使其更能解决我们中华民族面临的特殊问题,更能用具有民族个性的途径方式解决人类共同问题。
三、法制(治)中国化任务与历史法学的进路 160多年来,我们努力学习西方先进文化,努力改造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学习西方、苏俄先进法律制度及观念以改造中国传统法制及观念,以推动中国快速达到与国际主流社会基本接轨的近现代法制模式及法治观念水准,不遗余力。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到1960年与苏联关系破裂,前后不过三十年左右,中共领导下的政权法制就基本上与苏联无异了[16],高度地社会主义法系化了。
中国的法律不应仅仅是维新、革命和改革的精英们一手创造的,更应该是从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现实社会生活中总结和发现的。即使六十年代与苏联政治关系破裂以后仍是如此。[9]参见拙文:《中西会通与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仿行西法偏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6期。(5)中国传统价值、西方普世价值、苏式革命价值之间的严重冲突与中国近现代法制建设失误或教训的系列反省。对伤害近亲属、尊亲属的逆伦犯罪相对宽容,对公务员滥用职务权势的犯罪相对宽容。西方法律文化,苏俄法律文化,在过去一个半世纪多的历史中,虽然外观上几乎支配了近现代中国法制的百年变革历程,但我们的民族心理、民族习惯、民族价值理念,或者说整个民族的深层文化和传统,在短时间内,并不能随着外来法律规范的移植或西式(含苏式)国家机构、社会组织的仿建而马上发生变化。
也就是反省:当代中国社会是否需要和能否消受这样一种法制体系和法律体系?这一体系所依据或赖以奠基的宪法与部门法、公法与私法、国家法与社会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等划分理念,是否真的与中国社会条件一致?是否为中国社会实际条件所需? 5、当代中国的宪法和宪政设计与中国现实社会条件之间的关系的反省。四、移植法制总检讨与中国化改造任务 法制中国化或法治中国化的追求,要求我们对近现代中国法制变革的百年历程进行全面检讨反省,并提出更符合中国国情的完善方案。
不管是师法资本主义泰西(欧美),还是师法社会主义泰西(苏俄),总之一直是在刻意模仿一种中国从未有过的、国人非常不熟悉的法律制度及法制观念体系,刻意追求中国法制的非(传统)中国化或去(传统)中国化,这是我们虽然心有怏怏也不得不承认的历史事实[9]。这就是法制中国化或法治中国化工程。
本着这些智慧,我们应当能提出更加中国化的治安法制建设方案。二、移植法制不合国俗民情的百年困境 中国的法律,从传统的法制体系向近现代法制体系的转变,从中华法系向西方法系[15]的转变,是用革命手段(而不是和平演变)完成的。
[21]京师大学堂监督刘廷琛说新刑律其不合吾国礼俗者不胜枚举,礼教可废,则新刑律可行。[28]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具有教条主义的倾向,明显的左的倾向。这一套隐性法制,是大家心知肚明、心照不宣的,常常是不便于说明白的。我们的反省应在这样的大思路下进行。
找来找去,找不到一件利器,如是一怒之下把自己失败的责任全部推给祖先,干脆要放把火烧了这个老库。第四,以上述研究成果为依据或凭借,提出更为符合中华民族的共同的法的解决方案(包括具体的部门立法或单行规范的建议案)。
在对移植法制的利弊得失进行深刻的反省之后,我们必须提出法治主义前提下的法制(治)本土化或中国化方案。过于注重强迫人民克服亲情服从国家利益,制裁任何亲亲相隐行为。
革命的剧变,从文本法制(显性法制、浅层法制)来讲,可以短时间完成。五千年的中国人事法制传统有很多智慧借鉴值得注意。
甚至立宪法,开国会、君主立宪,主要被当成我们应该仿行的西方先进管理法制的一部分,只不过层次更高一些而已。包括公务员法、人力征用法、兵役法、劳动就业法等等。全民族的精英们这一百多年的这一集体努力,今天看来,总体目标仍是没有问题的,大方向也是没有多大问题的,但是效果很不理想,工程很不成功。这一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现正处在第四个阶段的开始期。
第二,注重考察民族历史传统上的共同的法(同一的法)与民族性格、民族文化、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探讨,当代中国文本法制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或承载了中国传统价值(法制),多大程度上摒弃了传统价值(法制)。
中国深欲整顿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4],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悉采用普遍之制[5]实际上不仅仅是清末修律的追求,也是后来民国制定民刑法典的追求。传统中国的民商事法制和习惯,留下了很多值得借鉴的成果,可为我们未来反省和建设之资。
只不过,在不同历史阶段,这种非中国化改造的轻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这一套精英版的人为创制的法制,在我们民族大众的心目中,在我们社会生活的实际土壤中,实际上是没有根基的,至少是根基不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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